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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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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市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庆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经甘肃省司法厅注册、并在庆阳市辖区内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本市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庆阳市司法局、庆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庆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重大决策在律师行业的贯彻落实。

    本会是甘肃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甘肃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律师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委的建设工作;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范围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准;

    (六)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七)实施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有关法制工作建设的建议;

    (九)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对违法违纪人员和单位做出行业处分,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为律师提供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

      (十二)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十三)办理会员的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五)负责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通过甘肃省司法厅注册的在本市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甘肃省司法厅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在本市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业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它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代收、代缴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调出或调入我市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应到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被取消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团体会员被终止、解散,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律协组织机构中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律师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师出席,出席律师的过半数通过。但律师代表大会关于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律师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反映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维护律师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监督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财务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和部门设置;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提前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15名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副会长4名,协助会长工作,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在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2-4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办理会员的福利事业;

    (四)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专业委员会由在专业领域有突出影响和成就的律师组成,其中,主任由一名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监事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律师协会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监督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甘肃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对协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提请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监事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1-2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任期与会长、副会长的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全省或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业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律师协会工作给予重要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律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

    (六)有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的。

    对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本会应给予其暂停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本会应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第三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委托人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于拖欠会费的会员,律师协会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有权停止或建议停止为其办理年检注册、转所、转会手续。

      省律协会费,按省律协有关规定,由市律协代收代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及党的建设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律师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通过或修改,必须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由全体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律师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2日经庆阳市第一次律师大会表决通过,并经2011年11月14日庆阳市第二次律师大会、2014年10月18日庆阳市第三次律师大会、2017年2月12日庆阳市第四次律师大会修改、2019年6月22日庆阳市第五次律师大会修改、2024年12月6日庆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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